《再审金瓶梅》第93章 第四十七回上 苗青贪财害主 抢劫比杀人重
扬州有一个财主叫苗天秀,有一天看见自己的伙计苗青和自己的小老婆在后园私语,不由分说就打了伙计苗青一顿,还要撵走他,苗青转托大家求情才留下。
财主苗天秀在东京开封府做通判的表哥请他去东京开封,通判相当于现在的副市长。因为以前有个和尚给苗天秀算命,说他近期有灾,所以大老婆不同意他去,苗天秀执意要去,顺便做生意,就装了一船的货,带上挨过打的伙计苗青和和另外一个小厮安童就上路了。
宋朝时的运河是通东京开封的,也是方便。
在行进的过程当中,伙计苗青就和两位船工合谋,“苗青贪财害主”,刀杀苗天秀,棒打安童,都落入水中,两个船工分了金银,苗青分了货物,另换了一艘船,拉到了临清来卖。

被棒打落水的安童,才十七、八岁,命大没有淹死,被一个渔翁给救了,就暂时和渔翁一同打鱼谋生。一天正好杀人的船工来买鱼,被安童认了出来,告到提刑所,西门庆的顶头上司,提刑所正千户夏提刑接了这个案子,抓了两个船工,马上就招认了,还供出了内奸苗青,但赶上过节,没有立即去抓苗青。苗青听到消息,躲到了朋友家,朋友正好是韩道国王六儿夫妇的邻居。朋友告诉苗青,这韩道国是提刑所副千户西门庆的经理,王六儿是西门庆的情人,送钱能保平安。五十两银子和两套衣服送给过去之后,王六儿很高兴,当即就收下了。
王六儿当街拦下路过的小厮玳安,说了此事,让玳安告诉西门庆过来商议,玳安也不客气,张口要二十两银子,王六儿答应了。西门庆来了之后,听说此事,说这是凌迟的罪,五十两太少了,退回去。苗青听了以后吓坏了,求王六儿转话,要不送西门庆一千两银子的货,要不等他两天,让他把货物卖了再送钱,西门庆答应等他两天。几天之后,苗青卖了货,把一千两银子藏在四个酒坛里,另带一头杀好的猪送到西门庆家,进门时,西门庆的几个小厮每人要了十两银子。最后西门庆接见了他,告诉他这钱有一半是给正千户夏提刑的,问清这一条线参与过这个案件的人员他都打点好了,就嘱咐他快点回扬州,临走还让他喝了一口茶。苗青又送了朋友夫妻五十两银子和几匹缎子,只剩了一百两银子逃回扬州。玳安之后又找王六儿要了十两银子,皆大欢喜。
苗青犯了抢劫罪和行贿罪,二罪并罚;西门庆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因为是司法工作人员,所以是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二罪并罚;苗青的朋友夫妻、韩道国王六儿、玳安、几个小厮都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西门庆如果知道他们受贿的情况,受贿金额一并计算,算是共犯,如果西门庆不知情,就各自计算受贿金额 。
抢劫罪是包括杀人抢劫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财主苗天秀是包船运输,所以伙计苗青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苗青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所以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比《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杀人罪条款:“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觉得判故意杀人罪解气,其实不是。抢劫罪处死刑后还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是必须的意思,而杀人罪条款没有这个规定,所以针对杀人越货这个事没有必要判苗青一个故意杀人既遂(苗天秀),一个杀人未遂(童安),一个抢劫既遂三个罪,只判一个抢劫罪既遂就罪罚相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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