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撰写11:美国专利单一性(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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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所谓的“单一性”问题,美国专利法第121条规定:

35 USC 121:If two or more independent and distinct inventions are claimed in one application, the Director may require the application to be restricted to one of the inventions. If the other invention is made the subject of a divisional application which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20 it shall be 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the filing date of the original application.

(若一件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且不同的发明,主管机关可要求该申请仅限于其中一项发明。若另一项发明符合第120条规定的分案申请的主体,则其有权享受原申请的申请日。)

     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单一性问题即是我们在美国专利审查过程中收到的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审查意见。

     美国审查员如果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权利要求书(Claims)包含不知一个发明,就会发出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选择一个发明进行审查。此时,申请人选择和处理则会影响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申请策略。

     

     收到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审查意见后,申请人需要选择其中一项发明,而对于其他不符合“单一性”的权要方案则需要进行删除(Cancel)或撤回(Withdraw)。

      

     原申请的RR问题处理后,对于不符合“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可以提交分案申请获得保护。分案申请的时机是收到RR后,在原申请状态未决之前(即还没有授权、放弃或终止前)。

     

     对于“特定技术特征”国内专利审查过程中要求较低,关注力度不高,更多地是在于新创性、A26.3、A26.4这些法条。国内实务操作中为了节省申请费用等,常用形式特定技术特征的方式将明显没有单一性的方案并案申请,相信各位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师们都这样操作过,属于基操了。

     而美国专利审查中,许多并列实施例会被认为没有“单一性”而下发RR审查意见。

     另外,对于第二组独权例如制备方法直接引用前面的产品权要,也不会被认为存在单一性问题,此时需要将产品权要方案直接加入到制备方法权要中。当然,国内申请有时也会遇到这种“犟驴”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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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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