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备考试的时候,好好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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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记忆,早上背诵 第四章物权法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要件
1.让与人无权处分
2.已公示:
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公示要件。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有偿+合理对价
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共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适用:约定→对外的交易行为;
(2)同等条件:不能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变更要求;
(3)行使期限:
有约定 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1.转让人通知(包含同等条件)1)大于 15 日: 按通知期间
2)小于 15 日/3)未载明期间 :送达之日起 15 日
2.转让人未通知 1)知道同等条件 知道起 15 日
2)无法确定知道同等条件 权属转移起 6 个月
对比:股权转让(第二章)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 1 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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