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要求(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要求
一:《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
作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其标签除了要符合GB 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内容,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其他如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含量;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等。
二: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三: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6.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四: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4.2 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五: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
5.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
5.2 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5.3 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5.4 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除了上述列举,特殊膳食用食品在标签标注上有特殊要求的还有(包括但不限于):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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