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监狱来的妈妈》——扭曲判决与流量共谋,艺术创作的红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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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部名为《来自监狱的妈妈》的电影作品在大陆宣发,即将在2026年5月30日在中国大陆各大院线上映,该作品在第73届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获奖,各大媒体纷纷宣传该电影所呈现的面对家暴时女性难能可贵的反抗精神以及在历经囹圄之后依然活出自我的风采。但主演赵箫泓(原名赵晓红)的“真实经历”却并不如电影讲述的那般充满正义。今日,笔者就带各位读者拨开电影滤镜,从司法文书和法律视角重新审视这场争议。
一、判决书撕开“家暴”叙事——一场因琐事引起的命案
电影宣传口径中,赵箫泓被塑造为一个“长期遭受家暴、忍无可忍反抗失手杀夫”的励志女性,其入狱被刻画为不幸命运下的悲壮代价。然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233号判决所呈现出的却是另一番事实。经两级法院查明:2009年4月,赵晓红与丈夫因家务琐事争吵厮打,情急之下持水果刀刺中丈夫胸部要害,致其主动脉破裂死亡,事后委托他人报警,医务人员赶到后即宣布身亡,赵晓红被认定为自首。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赵晓红上诉主张行为属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过重,二审法院核查证据后,认定其主观伤害故意明确,无长期家暴、正当防卫等司法认定情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晓红经多次减刑,十五年的刑期最终实际服刑10年4个月出狱。
二、服刑期间参与商业拍摄,触犯了哪些法律?
其一,服刑人员能否参与商业电影拍摄?《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所有活动必须服务于教育改造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盈利。又根据《刑法》第54条及58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定义及期限,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服刑人员赵箫泓于2019年拍摄该片时仍处于服刑期,却担任商业电影主演并参与营利性发行,即使2020年出狱,按照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到2023年才恢复,在此之前她的所作所为明显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服刑人员参与文艺活动本应服务于教育改造,而非以个人犯罪经历为卖点进行商业变现。其二,以纪录片之名行商业片之实。编剧秦晓宇曾公开表示,最初以“拍摄监狱教育改造纪录片”为由向司法部申请进入监狱拍摄。若制作方以纪录片名义获得审批,实际却将素材用于商业故事片制作,则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既违背审批的公益目的,也违反了监狱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其三,“先拍后备”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不得倒置。该片2019年开机、2021年才完成备案,属于典型的“先拍后备”,直接违反法定前置程序。
三、电影的宣发各环节涉嫌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对真实性负责。若剧组宣发强调真实事件改编而实际篡改案情,颠覆司法判决结果,即属虚假宣传,而强调“本人出演”亦需符合真实事实。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进行追究。
2.《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规定,拟拍摄电影须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剧本梗概。本案有报道指出影片2019年开机、2021年才立项备案,若属实,此种“先拍后报”行为违反该法。在程序上严重的不合规。
3.《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电影篡改事实,将被刺死的受害者描述成家暴的实施者,是对死者的侮辱,侵害了死者及其家属的权益。
4.《刑法》:第54条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影片宣传或主演言论捏造事实污蔑死者,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需死者家属起诉)。
四、艺术创作“真实事件改编”的法律红线
1.尊重司法、行政等生效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果该真实事件已有官方定性,不可以艺术创作为名对颠覆司法、行政。该电影将一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判决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包装成一位女性“反抗家暴”的励志叙事,是对司法既判力的公开挑战,也是对法治环境的重大破坏。
2.尊重人格、保障人权。无论是生者还是死者,人格尊严不容侮辱践踏,电影将死者写为“家暴男”,更让孩子参与拍摄,即是对死者的侮辱不尊重,也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且孩子仍是未成年,即使参与拍摄也应当得到监护人的许可。
3.遵守法律法规,合规创作。无论是电影影视作品还是其他艺术创作,均不得脱离法律框架。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原则,当今网络充斥着为博取流量而编造的谎言,利用广大民众的同情心、同理心赢得关注和热度,这样得来的“人气”,最终也会因为虚假而全部失去,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目前,国家电影局已介入此事,影片原定档期面临调整,赵箫泓的社交平台账号也已被禁止关注。既是舆论监督的力量,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如果一个有罪之人真心忏悔,便不会提起自己的过错时轻轻带过,更不会选择歪曲、美化这个过错。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固然可贵,但绝非是一件多么了不起值得歌颂之事,毕竟对于受害者,对于曾经纯白的自己都理应给出这样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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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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