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正义的危机与法治的困惑——从敬一丹的《声音》说起
敬一丹(作者提供)
文 | 夏 勇
作者授权发布,原题为《舍法求法——从敬一丹的《声音》说起》
《声音》(华夏出版社,1998)是敬一丹的一本书。书里的“声音”由数以万计“看也不忍,不看也不忍”(页2)的观众来信汇成。来信大约集中在1997~1998年间。那时,敬一丹主持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东方时空》节目火爆空前,用该书编辑的话说,“她是全国被寄予希望最多的一个记者”(页381)。这样一位记者,从原本无声的来信里读出“声音”,又把同样无声的文字变成《声音》出版,让我们阅读,的确不同寻常。那么,我们能从中读出什么呢?
一、主持人与主审官
书的副标题,是“一个电视人与观众的对话”。看封面,在观众熟悉的玉照上,印的头衔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东方时空》主持人”。可是,阅读时,我总要提醒自己:我读的不是法官的审判手记,也不是检察官的公诉日志,更不是信访官员的流水账,而是一位新闻记者的工作手记,准确地讲,是一位电视节目主持人近乎流水账的工作手记。

《声音:一个电视人与观众的对话》,敬一丹著,华艺出版社,1998
全书十章,以观众来信为主,夹叙夹议,分述“农村”、“教育”、“法治”、“国企”、“市场”、“环境”、“社会”、“家庭”、“贫困”、“真情”,末了,附录观众来信的统计分析。这十个方面的问题,大多数不单从法治原则,更多是从具体的执法、司法的角度来切入和叙述的。
例如,“农村篇”叙述基层组织涣散、村霸横行、农民负担;“教育篇”涉及义务教育、儿童权利、学生学费、教师工资;“国企篇”讨论下岗、亏损、贪污、超时工作、劳动保护;“市场篇”关注消费者权益,尤其是打假;“环境篇”论列水、噪音和空气污染、砍伐森林、捕杀动物、地方保护主义;“社会篇”历数嫖、赌、葬、骗、医疗责任、养二奶、乱罚款、乱收费、乱征税;“家庭篇”围绕包办婚姻、家庭暴力、儿童抚养、拐卖妇女、虐待儿童;“贫困篇”触及儿童失学、扶贫。名称很响亮的“法治篇”,讲述的不过是腐败、贪污、徇私舞弊、违法不究、执法犯法。这大概反映了对法治的一种大众化理解。
以上各篇,基本上一个套路:先根据来信控诉,叙述所控事由,后根据政策、法律或道义做出判断,再做出评议,或指出本该由哪个部门或地方来处理、本该如何处理。作者给人的感觉,恐怕不像电视节目的主持人,倒有些像坐堂问案的主审官。
人的社会角色是多种多样的。法官可以脱下法袍,兼做电视明星,甚至兼做党务官员、立法官员,记者为什么就不能关起门来,在自己的书桌边或者在演播室里坐堂批阅,凭着良知和常识,做一回判官呢?实际上,这是设私堂问公案,而非真正的公堂问案。
如此“私设公堂”,倒是比公设私堂要强出许多。
在中国历史上,喜欢问案的文人不在少数。除了当上衙门老爷的入仕文人外,那些没有坐堂资格的文人,也常常借案前笔墨,弄咫牍烟云,唤人间正义。冯梦龙“三言”、凌濛初“两拍”里的每个案子,除了衙门的官判,大多还有作者自己在篇首篇尾写的或诗或词的裁判。有时候,即使在讲述案件的中间,作者也按捺不住跳将出来,循着伦理、法理先判一回。关汉卿的戏剧明目张胆抨击当朝奸佞、鞭挞司法黑暗,为窦娥们鸣冤叫屈。《红楼梦》里,刚刚补授金陵应天府的贾雨村看了门子递上的《护官符》,便黑起心来徇情枉法,曹雪芹的梦幻之笔不也为死于薛公子暴虐的冯渊喊了几声冤么(“冯渊”谐音“逢冤”)?

《声音》部分目录
文人们的“词判”,未尝不比衙门的判词出彩许多,也公正许多。这类文墨正义,属于民间正义,几千年来,遍及野史、杂记、小说、戏剧。在那个时代,虽没有报纸、电视和广播,但有竹简、石刻、印拓以及坊间流传的书籍、手稿来传播思想和信息。倘若把这些传播手段也称作媒体,那么,文墨正义大概就算得上最早的“媒体正义”了。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这类“媒体正义”,不过是事后说几句公道话,喊几声冤罢了,与当代的媒体正义却是大相径庭的。
英语里有个词“trial by media”,译“传媒审判”,或“新闻审判”,集中反映了现代版传媒正义。所谓媒体审判,不是真的请记者做法官或陪审员来坐堂问案,而是指大众传媒在案发后、审判前做相关的案件报道时,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法指陈案件的是非曲直,形成公共舆论,从而左右司法裁判。
一个案子,在法官判决前就已经让媒体先行下判了,而且判得头头是道,家喻户晓,陪审员和法官还如何去判呢?前些年沸沸扬扬的美国辛普逊案之得失,与传媒的角色密切相关。在该案陪审的关键阶段,有些报刊还煞费苦心地在辛普逊照片的肤色浓淡上大做文章,暗示审判结果与敏感的种族问题相关联。
正因为这样,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保护涉案当事人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关于限制传媒报道未审结案件的办法,严格禁止审判前关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罪与非罪的报道。自由惯了的媒体若仍然一意孤行,于法院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于当事人可能构成诽谤、诬陷和其他名誉侵权。也因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其中,既涉及无冕之王的权威与司法权威之间微妙的政治关系,又涉及传媒的新闻自由权利与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利害冲突,还涉及民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纠葛。
当代中国的传媒正义,有自己的特色。除了传统的文墨正义和西方式的“传媒审判”,它更多的是要求新闻传媒在舆论监督的名义下直接干预或影响司法过程,要求记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去做法官、律师们应当做的事情,从而换取司法公正。于是,一些富有“人民喉舌”使命感、激情燃烧的记者,乐此不疲。
敬一丹收到的成千上万的观众来信,恐怕绝大多数不光是要她说句公道话,而是请求她利用《焦点访谈》和《东方时空》节目和作为主持人的声誉和威望,通过在媒体上披露事件,或向有关部门转呈来信,甚或直接打招呼、找熟人,来影响相关的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使问题获致解决。
敬一丹聪明。她以《声音》一书,既答复了盼星星盼月亮的观众们,又议论了案件的是非曲直,还责问了相关的公权者,包括法律界。
在惟一没有直接讲述法律故事的“真情篇”里,敬一丹发出这样一声责问:许多老百姓遇到法律纠纷时为什么不找政府、不诉诸法律而偏要找记者?她写道:
这样的信,每天都能看到很多封。这些事,不是都该有地方管吗?教育部门管上学的事,福利部门管救济的事,经济法庭管官司的事——然而,为什么弄来弄去,都把希望寄托在电视台的一个节目上呢?
甚至有不少农民与律师一起找到了电视台,倾诉不平,寻求公道。我问过了农民又问律师:“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而找电视台呢?”律师的回答出乎我的意料:“我觉得舆论比法律有力量”。
“舆论比法律有力量”。这是一名律师对记者的自白,一名带着当事人求记者的律师的自白,也是成千上万的“不走法律程序而找电视台”的老百姓的自白。
这是为什么呢?
二、舍法求法与天然权利
首先遭遇的质问是,“为什么不通过正规渠道,偏偏要去找记者?”
的确,现行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许多解决纠纷的“正规渠道”,公民一旦觉得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皆可诉诸之。从法律上讲,最正规的、也是最后的渠道,应当是司法裁判。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审判的管辖范围皆有明确界定。
国际人权公约把诉诸司法作为一项人权。对这一点,当下的中国法律界似乎还缺乏深刻的理解。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裁定针对任何人的指控或确定他在法律讼案中权利与义务时,人人皆有资格获得由依据法律设立的有权能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所为的公正而公开的审判。”按这一条的意思,任何人在遇到纠纷后,都有权利告到法院。也就是说,选择到法院解决问题,最后由法院,而不是由行政机构、民间组织来判决,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的神圣权利。
可是,问题在于,当事人能不能不选择法院这个正规渠道?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又是为什么常常不愿意选择法院这个正规渠道呢?
大凡律师带着当事人找记者,本身就表明案子实际上已经走过“正规渠道”,只是在正道不通时想走旁门罢了。《声音》里叙述的找记者的案子,大多数有两个特点,一是当事人要求的,不过是按照法律本该得到的公正,也就是说,无非是要求依法办事,并不要求法外开恩;二是案件本该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了、甚至经过了司法程序。
舍弃正式的法律途径去寻求按法律本该得到的正义,用敬一丹的话说,“不走法律程序而找电视台”,是一种现象。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称为“舍法求法”。
舍法求法不奇怪。正义既非仅仅在法院,也非必然在法院。法律问题既非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非必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获享正义(access to justice)与诉诸法庭(access to court),是不能等同的。
我们知道,人类对付相互的侵害和纠纷,除了威慑和惩罚外,于受害人最有意义的,还是及时而有效的救济。救济的方式,大致说来,有两类,一是私力救济,主要靠个人、家庭、朋友、邻里来了断;二是公力救济,主要靠公共权力机构来裁断。司法救济不过是公力救济之一种。
按照传统的或经典的法治理论,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最规范的、也是最具权威的救济,但现实的生活有多少是按照理论模式来做的呢?倘若法外的救济手段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为什么非得走法律程序呢?谁说司法是运送正义的惟一方式,且必然运送正义?
在集权与分散、技物与伦理魔幻般紧张的现代社会,寻求救济的动机、愿望和手段,不会受法律的约束,更不会受法治理论的约束。寻求正义的渠道不单“应有尽有”,且“能有尽有”,除了司法外,还有行政的、媒体的、社区的、政党的、宗教的、家族的、行业的等多种渠道,甚至还有黑社会的“正义”,即所谓“dark justice”。
这些看似非正式的渠道,实际上几乎贯穿现实法律诉讼过程的每个环节。可是,它们通常既不纳入依法治国的话语体系,也不纳入法学院的教材。不单是讲授程序法的老师视而不见,讲授法治理论的老师也要假定这类非正式的因素不存在,以便从容地展开法治的逻辑,保持理论的“纯洁”。
问题是,对那些需要帮助的涉案当事人来讲,哪有非走正规渠道不可的道理?哪有非找法院不可的道理?当事人在决定选择救济手段时,主要考虑的,恐怕不是法律对正规渠道的规定,而是能否得到救济、救济机构是否诚信公正、以及获得救济要耗费多少成本。
在这里,最要紧的,不是获得法院救济的可能,而是获得救济的可能;不是获得法院救济的权利,而是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是要获得正规的正义,而是要获得正义。
正如无法用传媒制造和发布的新闻数量来断定传媒的道德良知,或者用文章在报刊的引用率来断定文章的学术价值,我们也不能以是否经过法院审判来断定案件的是非。
历史上,公力救济之取代私力救济而占据主导,司法救济又在公力救济里占据主导,说到底,乃是因为,在法治的制度框架里,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比、司法救济与其他公力救济相比,诚信公正度比较高而成本耗费比较低。但是,制度的运作,如同制度的设计,都是有可能走形变样的。一旦现行制度设计或运作出现低诚信、高成本的现象,当事人为什么不能选择非正式的高诚信、低成本的渠道呢?
这样的选择,或许违反严格规则主义意义上的法治,但绝对符合法治的精神实质,即寻求正义,保护权利。
由此引申,舍法求法已然超越法治的工具性(instrumental)立场而指向一种真正合格的实质性的(substantive)法治。因为,在舍法求法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求的,不是非法的结果,而是合法的结果;当事人舍弃的,不是法律的原则,而是法律的形式;当事人依据的,不是关于权利行使的现行制度安排,而是权利本身。
在此意义上,舍法求法是行使一项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当现行的制度安排不能保护自己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时,为什么不能诉诸其他的渠道呢?
如此说来,舍法求法乃正义之道、权利之道。如果说,舍法求法是一项权利,那么,这项权利,就是享有权利的权利,是争取权利的权利,是实现权利的权利。一言以蔽之,是获享正义的权利。
获享正义的权利,既是法律规定的,也是自然生成的。
说到自然生成,我们便想到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有许多次,当我遇到来告状的人,总会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有些当事人其实原本并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相信这种侵犯是违反法律的,是可以通过法律来予以惩罚和救济的。请律师、上法庭、找关系,实质上不过是要在他们相信“肯定有”的法律里找到打赢官司的具体根据和办法。
这是为什么?
单纯的对现实政治权威及其法律形式的笃信,解释不了这个现象。因为,政治权威及其法律形式所赖以体现并因此予以支持和要求的,是所谓正规渠道。同时,这些当事人所诉求的,往往是遏制各级政治权力及其立法命令对自己的侵害,或者抗议其不作为。再说,老百姓把失德无道的政治权威及其法律形式宣布为非法,废除旧的政统法统,改天换地的事,史不绝书。我想,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恐怕是某种天生的正义观念。
这样的正义观念,无知而有觉,来自每个人自幼生长的社会里的习惯,来自每个人与他人既合亦分的社会本性,来自每个人之作为人都具备的对何为正当、何为应当的最低限度的共通理解。
《走向权利的时代》1995年4月初版,2014年12月被评选为“1978—2014影响中国的十大法治图书”
记得大约10年前和学友们编写《走向权利的时代》一书时,曾花了很大的气力在乡村了解乡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话语。当调查者问:“您知道什么是权利吗?”“您知道您享有哪些权利?”乡民们往往一脸茫然。当调查者换一种问法:“您能告诉我您有哪些东西是别人不能拿走的,连政府也不能拿走的?”“您能摆出一两件村里发生的不公平的事儿吗?”于是,乡民们便可以娓娓道来。
当时,这类极富讽刺的情形,曾深深地刺痛了我。让我反省的,远不止社会调查的技巧,最重要的,是在学术上支撑我们分析法律意识、研究公民权利时对国家法律的先进性、权威性的几乎不言而喻的前设,还有在道德上支撑我们翻山越岭、走村串户的作为法律与权利福音的先知先觉者的优越。
“我们到底懂多少?”“我们到底对中国社会知道多少?”这是当初我经常问自己的问题。
倘若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乃是无知有觉的,即使乡民没有文化,他们也可能比你更懂得规矩,更追求公平,更热爱正义;即使四书五经里找不出“权利”、“人权”字眼,找不出西方式的自然法、自然权利术语,我们也否认不了中华文明里蕴涵着自己的自然法、自然权利观念。
进言之,法律移植、普法运动、法律下乡、重新启蒙等等,在实质上,与其说是如何推广民主的、自由的、现代的、且制作精良的法律,与其说是如何解决国家法与乡土性、地方性规则和知识的冲突,倒不如说是要如何在本乡本土对法律与正义作一番话语识别和重新表述,如何完成话语的转换。
枫桥经验:法官带着国徽下乡,到当事人家里办案。
此乃当代中国法学的真任务,中国法律人的真使命。
在此意义上,舍法求法,所舍的,是法律的形式;所求的,是每个人心中的法律。最终支持舍法求法的,乃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用中国传统术语讲,就是天道、天法、天权。
舍法求法是舍弃正式的法律程序,使用法外方法得出合法的结果。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讲,他们舍法是为了求法,而不会舍法求不法。倘若要求普通公民尤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像治国理政的国家机关那样必须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以法求法,绝对舍不法来求法,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
法律之设,本来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该成为解决纠纷的障碍,甚至把纠纷越弄越复杂。同时,我们也不能为了显示司法的尊威而要求老百姓只能诉诸法院,不能诉诸包括大众传媒在内的非正式渠道。
这里还要讨论的是,给舍法求法贴上中国传统文化的标签、贴上地方经验的标签,是否合适。
一些研究汉学或中国问题的人们老是喜欢给当代中国发生的那些本属现代社会的正常现象、现代公民的惯常选择,涂上一层浪漫的文化色彩。他们手中调色板上使用的主要颜料,一是儒家所谓“和为贵”、“厌讼”、“抑讼”的传统。据说,它构成了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文化的实例。二是后现代主义。它借着张扬所谓地方知识和非正式的法律而安身立命。倘若舍法求法再诉诸某种传统的技术,如乡村调解、私了、长老审判乃至神明裁判,那么,便足以描出一副关于“传统习俗”、“本土资源”的完整图画。可是,倘若舍法求法所诉诸的是中央电视台这样的现代国家制度的要害部分和同样现代的赤裸裸的传媒科技,“传统文化”、“本土资源”的画儿便描不全了,浪漫情愫大概也会随风飘散。
作者(后排左一)在农家访谈
其实,农民兄弟,尤其是偏僻落后地区的农民兄弟,他们不愿意进城打官司,从根子上讲,既不是基于对儒家传统的尊重,或对“地方知识”、“本土资源”的偏好,也不是因为所谓“熟人社会”抹不开面子,而是因为诉诸司法的成本过于昂贵。
既然进城打官司又花钱又求人还未必能获得公正的结果,为什么不舍远就近,在本乡本土找人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呢?
既然本乡本土解决不了,反正要进城、要花钱、要求人,为什么不找管用的呢?
既然连律师都对在法官面前抬头说理缺乏信心而不得不低头找记者,老百姓为什么不能舍法求法呢?
说到底,这恐怕不是什么“地方性知识”、“本土资源”,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常识,是通贯古今的普遍现象。
三、力量与威望
如果说,舍法求法舍的只是司法,而不是舍法理、舍正义,那么,为什么要舍司法而求记者?为什么敬一丹敢说“比起别人,农民兄弟更多地把希望寄托在《焦点访谈》身上”(目录页1)?为什么律师要带着当事人找记者,偏偏还要理直气壮地说“媒体比法律有力量”?
显然,这里的关键是“力量”。舍法求法,是寻求力量,不是求证规则。
秋菊打官司,表面看来,是为了“讨个说法”,是现代国家的正式法律在“本土”的非正式表现,实质上,却是为了寻求一种正义的力量,一种维护正式的法律规则的力量,并借这种力量来显示和维护自己的尊严。
作为规则的“说法”,在秋菊的心里早就有了,在村民们的心里也早就有了,甚至在村长的心里也早就有了。用不着去讨。要讨的,是确认规则、排除邪恶的力量;要确证的,是中国社会还有没有这样的力量。
所以,秋菊打官司,打的不是说法,不是规则,也不是戏剧冲突,而是力量,是尊严,是政治诉求。
我们看到,在电影《秋菊打官司》里,代表正义力量的是人民法院,显示人的尊严的是秋菊的不屈不挠,表现政治诉求的是秋菊对“上边的”(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心。只要排除阻力、克服困难,告到法院,自然大功告成。
一如张艺谋的其他电影,深层的理性冲突和政治矛盾往往被宫廷盛筵般红火而刺目的浪漫色彩回避了,消褪了。最后,借助秋菊的难产,用此说法与彼说法、国法与乡俗之间的一种虚假的戏剧冲突,来剌激那些已被洋人爱看、国人惯见的画面和故事催眠既久的普通观众,用所谓现代的陌生人社会里的规则与传统的熟人社会里的规则之间的一种廉价的伦理紧张,来满足我们这个时代实际上最为贫乏的人文情怀。
可是,倘若按照通常所见的村民告村长的情形,法院不主持公道,秋菊该怎么办?
按现行法律,若法院不主持公道,公民是可以通过行使其他法定渠道来反映意见,影响法院的。使用这些渠道,也是公民的权利。例如,有以宪法第41条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为依据的上访权利,还有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等权利。
尤其是上访。我国现行的信访工作体系健全而庞大,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全国人大、司法机关和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都设有信访机构。这些机构每天接收和处理大量的人民来信、来访。从经验事实看,覆盆森森,可因偶语牵出的一条线索而洗冤昭雪;山重水复,能凭弹指批转的一封来信而柳暗花明。但是,从法理上讲,信访毕竟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一种带有监督性质的工作,信访机构职责重大而实权少有,勤于建言而疏于责效,接纳矛盾而难以化解。若论影响司法,比起媒体,它的力量便不止是逊色几分了。
并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媒体以强大的职责与权力,甚至连像信访那样的职责与权力也不曾赋予给大众传媒。可是,大众传媒又是极有力量的。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作“无冕之王”,成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力”。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可以从现代人类生活的高度发达和高度荒谬的悖反里寻找答案。
在高度科技化、虚拟化的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形态里,传媒可以抓住我们的眼球,占据我们的视野,影响我们的判断,进而主宰视觉的世界,并通过所谓舆论浸染我们的内心。
我们认识的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是传媒塑造的。我们所见所闻,在很大程度上,是传媒的所见所闻。传媒技术和权威几乎改变了“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涵义。你在电视上通过拍摄的画面听到的,看到的,难道不是“亲耳”“亲眼”吗?可是,记者在取舍消息、处理新闻、发表报道的过程中如何先入为主、如何挖空心思、如何偷梁换柱、如何挂一漏万、如何七拼八凑、甚至如何弄虚作假,似乎都被遮蔽了,被忽略了。
媒体成了我们的眼睛,我们却可能从此失去眼睛。媒体成了我们的耳朵,我们却可能从此失去耳朵。这便是现代化的荒诞。在这样的荒诞剧里,大众传媒扮演的角色是无孔不入,大众传媒显示的力量是无所不能。
无孔不入、无所不能的大众传媒从事舆论监督,自然有偌大的威力。从历史上看,如果一个国家既缺乏对权力的程序性有效监督,又缺乏权力之间的制度化制衡,那么,对于有可能贪腐妄为的权力,除了强化上级领导和专门机关的严密掌控和监察外,便只剩得舆论一途了。
古时治贪倡廉有一句话,叫做“内诸神明,外惮清议”。“清议”就是舆论。那时虽没有大众传媒,也没有写上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宪法,但是,凭荼肆、学馆、诗词、戏曲、书籍、邸报以及流言飞语而云蒸霞蔚的社会舆论,无论对朝廷决策,还是对衙门办事,都是有影响力的。
秋菊讨说法,未必去找记者。讨力量,恐怕得去找记者。这与近年来司法信誉骤降是很有关系的。《声音》里记录了随机抽取的观众来信统计。一是1996年11月至1997年7月。二是1998年2月至5月。15类问题中,直接涉及法律的占绝大多数,主要是司法不公、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农村来信数量最多且增长显著,15类问题中“农村问题”最突出。反映“执法机关”违法(包括公检法机关及其人员徇私、枉法、舞弊等)的来信在1996~1997年占总来信的9.4%,到1998年就占了16.8%。我们不要忘记,敬一丹书里统计的来信数量只是一个记者的来信数量,远不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信访机构、各级领导的群众来信,还有其他更多的记者受理的各种告状信。
作为学者,而且是不做律师的法律学者,我也常常遇到类似的情况,有类似的感慨。前不久我所在单位的《中国法学网》开设了《所长信箱》,目的是方便本单位的管理,并请大家就管理工作提意见。没想到发来的电子邮件绝大多数是社会上的告状信,请求帮助主持公道,而且平均每天三至五封。这实在令我诚惶诚恐,束手无策,最后只有不得已取消了这个“新政”。
还记得多年前,有一位从江西来的中年妇女带着孩子到沙滩的院子里找我,说是读了我写的人权著作,要我帮她去治治那些诬告陷害她、侵犯她的地方官员。那时的我30岁刚出头,见有人大呼小叫地请求,头次见面就贸然接了材料,答应帮忙。可是,后来她屡屡来找,我就招架不住了。有几次避而不见,任凭她在办公楼下大喊我的名字,只得请同事出面告缺。我能说的话不过是,“你的告状是有道理的,但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但这样的话怎么说她都不信。经济上捉襟见肘的我几次拿出钱来给她作盘缠,还是不行。如果那时有了《焦点访谈》,我说不定会像律师那样带着这位江西老表去找敬一丹呢!学者真的不像记者那样有能耐。后来的情形,成了我求她不要再来找我。见她还是不肯信,最后我只得央求地说,“您知道,我是个读书人,知识分子要是受了迫害,也和您一样没办法啊”。这种无奈的推脱倒是很管用,她盯着我深深地点头表示理解,一去不返,留下愧疚的我。
问题在于,倘若新闻记者如法炮制,声称自己是无用的读书人,是不管用的。因为人们总是相信他们有办法,许多记者也不会像我这样笨拙。记得在六年前和敬一丹一起随中组部青年专家考察团赴青海,作为考察团普通一员的敬一丹所到之处,皆免不了被要求与人合影,有时候人们还排队等候。令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围着她照相的普通群众、边关哨兵和基层干部们的一脸幸福,拉她合影的地方要员们的满面春风,以及她本人从容的无奈。当时,我刚上小学的女儿见到考察团照片里有敬一丹,似乎从此觉得爸爸有点伟大了。
1998年8月作者夏勇与敬一丹在青海藏区探访贫困儿童
如果人民把尊敬和荣誉给了记者,为什么不能要求他们伸张正义呢?
在传媒的声望与时俱增的时候,司法的声望却很不乐观。老百姓从传媒上看到的,是公然在记者采访时声称“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地方法官形象,是不受贿、不吃请居然被作为“先进事迹”而大加宣传的“杰出法官”,是愈来愈多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个案。这类经过传媒制作的“真实”,不能不在老百姓心中形成媒体比司法更代表正义的印象。
此外,在案件当事人的眼里,传媒比法院显得更有权威、更重要,恐怕还和某些技术原因有关。例如,记者关于案件的叙述和评判为读者喜闻乐见,而法院制作的干巴巴的三段论式的判决书,虽然省去了不少麻烦,却失去了广大的读者,为记者们的描述、论证、说理、说服、鼓动、评论乃至炒作煽情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倘若今天的法院判决都写得像古代《明公书判集》里的判决,或者,像判例法法系里的判决,既有关于案件的结论,也有美妙的文辞、充分的说理,还有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那么,司法的权威或许会可感一些,可信一些,也可靠一些。
在现代社会里,媒体与司法各有其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中,传媒与司法相互打架是难免的,但不论怎样,还是得保持相互的尊重。这也算是游戏规则。
法律传统里有一种权利,叫做记者特权。这个特权可以让记者在面对司法审判的时候对自己的新闻来源保守秘密,法官必须尊重记者的这个权利,否则,新闻自由乃至整个民主政治环境就会受到威胁。同时,法律传统里也有一个罪名,叫做“藐视法庭罪”。这个罪名可以加诸包括记者在内的任何对法庭和法官有藐视言行的人,不论他有怎样的充足理由,因为藐视法庭就是藐视法律。
有人会说,监督司法,不等于藐视司法。律师带着当事人找电视台,严格说来,既不同于当庭侵辱法官,也不同于私下找法官或者直接以不正当手法影响法官。找电视台,乃是正当的舆论监督。可是,问题在于,这背后的风气令人忧虑。
近些年来,随着司法的威信下降,贬抑司法似乎成了一种政治风气。从历史上看,每个时候都有每个时候的政治风气。每个时候的政治风气又有多样的表现形式。
记得1997年我在海南调研时,正值人大“个案监督”的风头。省人大进驻省法院三个月专事评议法院工作,包括监督法官审判的案件,还在全国率先制定了鼓励和规范人大监督司法的《监督条例》。其实,监督评议的程序、效果都存在不少问题,但人大的权威和威望却因此而大增。省法院的几位法官私下告诉我,过去办案时收到的请托条子来自人大的几乎没有,在法院结束三个月的评议后,来自人大干部的请托条子越来越多了,因为人们觉得人大管实事了。这几位法官甚至说:“人大干预具体案件太危险,如果人大也腐败了,那怎么办?”
但此类忧虑,并不妨碍新闻媒体对这样的监督大加褒扬。1997年9月6日,《海南日报》头版头条用的标题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功尝试——海南省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工作纪实》,其中有一句结语令人印象十分深刻:
民主之声,在海南大特区响起;美好希望,在海南大特区升起。
这种对民主的崇信里包藏着的逻辑问题是值得深思的。按照这样的逻辑,律师带着农民找敬一丹,便有敦促记者获享新闻自由的功劳了。
四、道德责任与职业分工
敬一丹是清醒的。她没有借记者的光荣和司法的尴尬对新闻自由和记者的社会角色做制度性夸张,而是更多地体会自己作为知识分子的道德责任。她写道:
我不知道如何回这些信,如何回答这种种期待,种种要求,因此,面对着这些信时,总感到心里很沉,很乱,很歉疚。
一个电视节目,一个电视工作者,能让那么多观众,让那么多身处困境的人信任着,期待着,这是难得的,是让人欣慰、让人珍惜的,然而,若无力给人一点实际的帮助,不是一种辜负吗?
说不清那律师的话有没有道理,也说不清以后面对那源源不断的观众来信时怎么办。只希望,那信中的沉重少一点儿。(页338~339)
除了带着当事人找记者的律师外,还有许多观众、读者本着强烈的道德责任意识提醒、激发乃至鞭策记者。
在敬一丹的书里,我们看到,一位姓袁的观众来信抱怨说“现在的许多文人被吓怕了、学乖了”,“文化没有茅盾,更没有鲁迅!新闻媒体不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不贴近人民、不贴近时代、不贴近真理是新闻媒体之悲哀,国家之悲哀!”(页341)。
还有一位给敬一丹寄来名为《失语》的文章,提醒她:不能“在重大历史事件面前,在社会急剧变化的关头,在人民需要声音的时候——失语!”(页342)。
敬一丹主持《焦点访谈》
的确,不论孺子溺井之恻隐,还是路见不平之拔剑,都受道德良知的指引。这种指引,是超越职业分工的。我们不能在看到幼儿园的孩子摔倒时说“这是幼师的事情”而不予援手,也不能在看到有人拦路抢劫时说“这是警察的事情”而不予制止。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幼儿园里的秩序不好就派警察用管犯人的办法来管孩子,也不能因为要唤醒犯罪行为人的良知而让幼儿园的老师代替警察靠拍手唱“世上只有妈妈好”来阻止犯罪。
正如幼儿园的老师职业和警察职业不能错位,法官职业与记者职业也是不能错位的。
在“媒体审判”的情形下,记者的职业角色无疑是严重错位了。这种错位又导生于我国新闻记者更为复杂的角色错位。例如,记者既是新闻从业人员,又是党和政府的新闻工作者;既要做党和政府的喉舌,又要做人民的喉舌;既要考虑读者市场的需求,又要弘扬主旋律;既要作为公共意见的超然代表,又生活和工作在党和政府的新闻体制内;既是读书人,又是媒体明星。处在这种错位的尴尬中,惟有个别高明者,方可游刃有余且有成。
但是,无论如何游刃,在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上,还是回避不了这样的难题:记者是代表党政权力来监督司法呢?还是代表公共舆论来监督司法?抑或仅仅代表记者个人、至多代表某个媒体栏目或小组来监督司法?记者的监督权是谁给的?如果是按照宪法,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等权利,但记者的法律身份所代表的恰恰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谁来监督监督者,尤其是通过媒体来监督媒体监督者呢?
舍法求法是公民的天然权利,但是,从制度设计来讲,不能因此在司法之上设置过多的非职业的监督者和参与者。
舍法求法,必须有度。凡事有度则立,失度则废。舍法之度,在某种意义上,乃是一个正常社会里的职业分工关系。
倘若我们同意“司法没有媒体监督就必然腐败”这样的预设,那么,也意味着不承认司法职业有道德自治的可能,甚至不承认司法有职业专门化的可能,更遑论司法独立了。
其实,不管文人是否失语,司法设置是摆在那里的。文人可以失语,但法官一旦坐上审判席,是必须说话的,而且是必须依法说话的。即使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在社会生活里发挥作用,也不能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中的任何一种权力的缺位为前提。
舆论有舆论的力量,法律有法律的力量。人们说,舆论比法律有力量,只是在法律该有力量的时候没有力量,而且要借助舆论的力量而显示力量。
不能因为司法的低能和腐败就绕开司法、贬低司法,或者用群众运动“砸烂公、检、法”。司法是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显示社会的法治程度。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对司法的尊重。
这不是对哪个法院和法官的尊重,而是对法治的尊重,对程序的尊重,对原则的尊重。
在监督司法、批评司法成为一种政治风气的时候,司法也就进入了危险期。和那些掺杂媒体机巧和大众情绪的简单的道德与政治评判相比,惟有这种由制度性的智慧而锻冶的对司法的体制性尊重,方能帮助司法渡过这一段危险期,为我们塑造长治久安的坚固的制度架构。
不要忘记,司法的危险期,既是法治的危险期,也是媒体的危险期。一旦媒体可以有恃无恐地藐视司法,那么,它自己也就走到了尽头。
大众传媒能担当起实现司法正义的责任吗?能承受如此之重吗?
去年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共8139925件,审结8106669件,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告诉、申诉和非诉来信来访3656102件(人)。其中,不排除有个别因媒体的干预而柳暗花明、沉冤昭雪者,但是,绝大多数恐怕还得归功于司法体制的有效运作和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
坦率地说,记者的法律知识是极为有限的。姑且不论“法盲记者”、“歪笔记者”,连最优秀的法制记者,也不可能像法官那样通晓法律规则、司法技术和案情。就像学者在记者和镜头面前常常“汗颜”甚至“失语”那样,热心维护正义的记者不通正义之道,不谙法律之术,也是正常的。
夏勇著作《文明的治理》
诚实的记者,应当在法律面前放尊重一些,在司法面前放尊重一些。只有这样,才能当好喉舌、伸张正义。前不久,我给中宣部、司法部和广电总局联合举办的“全国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培训班”讲课。据说,法制节目或法治节目是当下最火的电视节目之一。我特意问那些平时呼风唤雨的主持人,什么是“法制节目”,他们回答说,通常是关于案件的,特别是刑事大案要案。我又问,人民代表选举、人大开会、民工找包工头讨工资,算不算在“法制节目”里,回答是,这些通常归在政治新闻和关于社会稳定的节目里。在这个名为“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培训班里,受过法律专科或本科教育的学员其实不足十分之一。
司法做司法该做的事情,传媒做传媒该做的事情,乃职业分工之使然。抛开具体个案不论,司法缺位时由传媒来替天行道,舍法求法,不仅会毁了司法,而且会毁了传媒。
倘若判决的公正要依赖传媒的监督,就像嗜烟者在写作时必须依赖抽烟一样。这是一种可能导致好的结果(佳作)的习惯,但无疑是一种不良的习惯。这种习惯会导致对行为者自治的毁弃和机体的衰弱。
但是,当一个开始戒烟的作家不得不在好文章和好习惯之间做出痛苦抉择的时候,他的选择恐怕还是好文章。这似乎是人类习惯和制度演变过程中的某些不能为单纯的智慧所支配的领域。但是,无条件地尊重司法,传媒司法两相宜,是可以通过法治智慧达至的政治境界。
可以说,从《声音》里,我不单读出了正义的危机和法治的困惑,更读出了老百姓心中的正义和法律,读出了舍法求法、获享正义的权利。不单读出了大众传媒的荣光和法律制度的尴尬,更读出了媒体与司法的双重危境。
总的说来,《声音》这本书尤其值得法律职业者一读。记得当年一起赴青海考察,戈壁滩上居然聊及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敬一丹提到这本书的写作。不久,我收到书,扉页赠言写着“愿听到回声”。当初读过便放下了,但问题一直留在脑海里。近几年来,依法治国百讲不厌,舍法求法也层出不穷;舆论监督高歌猛进,新闻官司也沸沸扬扬;司法职业空前发达,司法不公也怨声载道。在这样看似矛盾的环境里,司法与媒体的关系难免别扭。关于司法与媒体的专题研讨会已开了好几个,有些问题却仍然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
这篇借敬一丹的《声音》而引发出来的文字,带着“非典”期间的清寂与冷静,既是对自己思考的一次清理,也算作法律职业者对新闻职业者的一道迟缓而低沉的“回声”罢。
(2003年5月,北京东总布胡同19号)
【该文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收录于夏勇《文明的治理——法治与中国政治文化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国家治理名家书系”,2012年版,第306—326页。本次编发网络版,对较长的段落作了疏分,对个别文字作了校正,并配发了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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