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NOU 2019 – 13.6.2 Gjeldende rett

https://lovdata.no/pro/forarbeid/nou-2019-5/KAPITTEL_15-6-2-1

13.6.2 Gjeldende rett

第一段:

  • 总结: 本段解释了《行政法》中“当事人”的定义,即“决定所针对的人”或“案件直接涉及的人”。“当事人”包括个人和法人,但不包括参与案件处理的公共机构。成为“决定所针对的人”相对明确,而“案件直接涉及的人”需要在案件准备阶段考虑行政机关的目标。即使最终没有做出决定,启动可能导致该决定的程序也足以使某人成为当事人。
  • 分析: 本段核心是定义法律上的“当事人”概念,并区分了两种主要类型。强调了案件准备阶段的意图是判断谁是“决定所针对的人”的关键,以及启动程序本身的重要性。

第二段:

  • 总结: 本段探讨了案件何时被视为“启动”。对于申请等当事人主动发起的案件,启动时间很明确。对于行政机关主动发起的案件,例如污染监测,只有当行政机关考虑采取针对特定土地所有者的措施时,相关土地所有者才可能成为当事人。行政机关内部初步考虑不足以赋予当事人地位,但发送可能做出决定的通知时,相关人员最迟获得当事人地位。对于决定可能影响范围超出直接针对对象的情况,“案件直接涉及的人”也属于当事人,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其与案件的联系强度。法律的立法理由可能提供重要指导。
  • 分析: 本段着重于确定案件的“启动时间”,这是判断当事人地位的关键节点,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主动介入的情况下。它也解释了“案件直接涉及的人”这一更宽泛的类别,强调了具体情况评估和立法理由的重要性。

第三段:

  • 总结: 本段指出,成为“案件直接涉及的人”没有额外的人格要求,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原则上都可以是当事人。然而,组织不会仅仅因为其宗旨受到案件影响就成为当事人,只有当其法律地位受到影响时才会如此。“当事人”仅限于在世的个人和现存的组织,不包括未来世代、动物或物体。在涉及动物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其所有者。然而,在可能对未来世代或自然物体产生影响的案件中,对它们的考虑可能影响案件处理,例如调查范围。
  • 分析: 本段明确了成为“案件直接涉及的人”的主体范围,强调了法律地位受影响是组织成为当事人的关键。同时,它也明确了《行政法》中“当事人”概念的局限性,不包括非人类或未来的实体,并指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实体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案件处理中得到考虑。

第四段:

  • 总结: 本段阐述了公共机构通常不会因为其管辖范围或公共利益受到影响而成为其自身案件的当事人。但是,如果其法律地位像私人个体一样受到影响(例如被征用土地),则被视为当事人。当公共机构受到适用于公共和私人行为者的法律的命令时,情况也是如此。关于国家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地方政府法规定它们可以行使《行政法》中当事人的权利。
  • 分析: 本段明确了公共机构在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的例外情况,即当其法律地位受到直接影响时,它们可以像私人个体一样成为当事人。关于国家对地方政府监督的特殊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不同行政层级之间关系的考虑。

第五段:

  • 总结: 本段指出,符合当事人定义的人即使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也是案件的当事人。这适用于需要代理人的法人和因年龄或法律限制而无行为能力的个人。这涉及行政案件中的诉讼能力问题,代理人主要由《监护法》和公司法规定。对于儿童,即使其当事人权利由监护人行使,《行政法》也有一些特殊权利规定。
  • 分析: 本段讨论了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强调即使缺乏完全的行为能力,当事人地位仍然存在,但需要代理人行使权利。特别提到了儿童的权利,表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第六段:

  • 总结: 本段指出,《行政法》的一些规则适用于比当事人更广泛的范围。例如,指导义务也适用于其他相关方。具有“法律上的上诉利益”但不是当事人的人也拥有上诉权,例如邻居和公共利益组织。当这些人行使上诉权时,他们在上诉案件中获得当事人地位。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国王可以决定特定领域内的当事人,但该权力尚未被使用。
  • 分析: 本段强调了《行政法》中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超越了狭义的“当事人”定义,例如指导义务和上诉权。它解释了“法律上的上诉利益”的概念,以及非当事人在上诉时获得当事人地位的情况。最后提到了国王的特殊权力但尚未被使用。

第七段:

  • 总结: 本段指出,特别法律可以更详细地规定谁是当事人,从而明确、扩大或缩小《行政法》的定义。特别法律的立法理由也可能包含具体说明。特别法律还可以规定某人享有《行政法》中的某些当事人权利,但并不一定意味着该人被视为当事人。
  • 分析: 本段强调了特别法律对《行政法》中当事人概念的补充和调整作用,指出特别法律及其立法理由可以提供更具体的定义,并且特别法律可以赋予某些人当事人权利,而不赋予其完整的当事人地位。

第八段:

  • 总结: 本段举例说明了特别法律对当事人概念的调整。《外国人法》将申请人和案件直接针对的人定义为当事人,排除了其他家庭成员。通常,竞争同一有限资源的申请人被视为同一案件的当事人,但《劳动力市场法》、《儿童福利法》和《患者和用户权利法》对此做出了例外规定,限制了他们的上诉权。在《行政法》生效时,污染许可案件对当事人概念的理解很宽泛,可能包括受污染影响者。
  • 分析: 本段通过具体法律条文和案例说明了特别法律如何具体化或限制《行政法》中当事人的定义,例如在移民、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福利领域。污染案件的例子则说明了在特定领域对当事人概念的宽泛理解。

第九段:

  • 总结: 本段阐述了成为“当事人”在行政案件中的重要意义。当事人享有《行政法》赋予的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例如获得指导、口头交流、委托代理人、获得预先通知、查阅文件、获得决定理由和通知、以及上诉权和在特定情况下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的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参与对抗式案件处理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此外,“当事人”概念对于行政机关适用不适格规则和保密义务也很重要。但是,某些行政义务(如处理时间和初步答复)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而不仅仅是当事人。
  • 分析: 本段总结了成为当事人的核心意义,在于享有《行政法》赋予的关键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保障。此外,它也强调了当事人概念对行政机关自身义务和程序规范的影响,并指出了某些义务的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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