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苏人保就管〔2023〕2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苏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完善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能够实现滚动孵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
第三条苏州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绩效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所辖区基地的走访指导、申报推荐、数据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四条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资质。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基地运营时间在参与评审认定当年的6月底前已满1年以上(含)。基地主办和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业孵化或企业管理服务相应专业资质。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机构场所。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可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为孵化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统计年度内(指上年度7月至当年度6月,下同)孵化场所实际利用率不低于70%。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作为孵化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
3.孵化功能。创业孵化功能完善,有专业化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制度健全。能够开展分级孵化,入驻者可独立领取营业执照。
4.孵化成效。落实人社部门各项就创业政策到位,创业孵化效果明显,在孵实体数不少于20家,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80人,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
以扶持孵化大学生创业为主营业务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占比不低于50%),或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效突出(创业带动就业比达1:5以上)的,可用于孵化面积可放宽至1000平方米,在孵实体数可放宽至10家。
第五条申报推荐。
1.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每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2.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可携带认定条件中明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3.各市、区人社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通过实地走访评估,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好中选优,填写《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1),并指导基地整理完整的台账资料(具体指标解释见附件2)报送市级人社部门。
4.在全市范围内,申报主体已认定为苏州市级基地的,该申报主体不可重复申报。
第六条认定流程。
认定流程主要包括材料申报、区级初审推荐、市级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环节。原则上市级人社部门于每年四季度召开示范基地现场评审会,由评审专家围绕基本资质、机构场所、孵化功能、孵化成效、工作特色等方面,对候选基地的申报材料及现场陈述进行分项评分。根据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后认定为“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七条 认定补助。
1.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纳入市级基地管理系统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认定补助。
2.对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未获得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的,给予5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地信息变更
第八条变更申请。
经认定的市级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所在市、区人社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的申请。
第九条变更流程。
各市、区应对变更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走访,经审核符合申报认定条件的,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向市级人社部门上报信息变更请示,并附新填报的“推荐表”。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市级人社部门批复确认;经审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各市、区人社部门按照申报认定条件督促整改。
第四章 基地绩效考核
第十条考核范围。
已认定满一年并纳入基地管理体系的市级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基地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上报的,原则上不纳入评估申报范围。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运营情况、创业服务开展、孵化成效、示范作用发挥等。
第十二条考核流程。
绩效考核按照属地原则,采取基地申请、区级审核申报、第三方评估、市级评定等流程开展。最终确定基地绩效考核等级A、B、C三级和不达标基地,其中A级基地比例不超过25%,B级基地比例不超过35%。
第十三条考核周期。
周期为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考核工作通知为准。连续两次考核为不达标(未提出考核申请的视作不达标)的市级基地将取消市级基地称号,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绩效奖励。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考核达到A级、B级的基地给予基地绩效考核奖励,A级基地予以30万元奖励,B级予以1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考核当年度及次年分两次拨付。被认定为C级基地的保留市级基地称号,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其他。
对被评定为A、B、C三级的基地可按年度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以2023年开展考核工作为例,可在2024年和2025年按年度申请,且运营机构未发生变更。)具体办法按照《苏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基地的退出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级基地,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市级基地称号,予以退出市级基地的范围:
1.经市人社部门绩效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为不达标(含未纳入评估范围)的;
2.基地主动申请退出市级基地范围的,或各区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基地存在不再运营,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及其他不再适合作为典型示范等情况的,统一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退出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已认定过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的载体不再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第十五条中所提孵化基地运营补贴文件如有更新,则按新文件执行,此文件不再另行发文变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苏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18〕17号)自行废止。
附件:1.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推荐表
2.苏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办法指标解释




苏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指标解释
1.各项指标统计节点为统计期末。
2.孵化场所实际利用率=实际用于孵化的面积/可用于孵化面积×100%。
3.在孵创业数:截至统计期末,基地内处于孵化协议期内的实体数,不含孵化到期未迁出实体数。
4.在孵实体创业带动就业比=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在孵实体数。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指在孵实体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的人数,含创业者本人。
5.大学生创业实体占比=在孵大学生创业实体数/在孵创业实体数×100%。大学生指毕业5年内(毕业时间在统计期末前5个自然年内)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等教育部认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国(境)外大学毕业生(取得国(境)外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毕业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校生。
6.孵化成功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1)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
(2)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7.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数+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且孵化协议尚未到期的实体数)×100%。
8.申报主体是基地实际所有单位,可为基地权属单位(基地房产、设备为基地权属单位自有、租赁或通过其他渠道合法拥有),如权属单位通过授权委托他公司全权负责基地运营,该公司可为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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