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笔记——仲裁

一、什么是仲裁?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仲裁”的字面含义:

仲(zhòng) 

本义:居中、中间(如“仲夏”指夏季中间)。

引申义:调解、调和(如“仲叔”指居中调解的人)。  核心含义:站在中间的立场。

裁(cái) 

本义:用刀剪断(如“裁衣”)。  引申义:决定、判定(如“裁决”“裁判”)。

核心含义:做出决断。

“仲”+“裁” = 居中裁决 

字面解释:第三方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判断和决定。 

类似表达:调解、公断、裁决。

为什么用这两个字?

法律中的“仲裁”一词,既保留了汉字“居中调和”的文化传统(如古代“乡绅调解纠纷”),又强调了“权威决断”的现代法律属性。 

对比其他词汇: 

“诉讼”:强调“官府判案”(法院主导)。 

“协商”:强调“双方自己解决”。 

“仲裁”:介于两者之间,既有中立第三方,又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从字面看,“仲裁”就是“居中裁决”,即由中立第三方对争议进行权威性判断。这与法律定义的“仲裁”完全一致,只是字典解释更偏向字面逻辑,而法律定义更强调程序和效力(如一裁终局、书面协议等)。

再用大白话解释

仲裁就是:双方吵架(纠纷)时,找一个靠谱的“中间人”评理,这个中间人叫仲裁机构。

特点:

自愿:双方必须事先或事后同意仲裁(不能强迫)。

灵活:不用像打官司那样去法院,程序更简单、保密。

一锤定音:仲裁裁决出来后,双方必须执行(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举个栗子: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闹矛盾,就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违约,甲公司直接申请仲裁,仲裁员判乙赔钱,乙必须执行,否则甲可以找法院强制执行。

二、仲裁 vs 诉讼(关键区别)

三、仲裁法高频考点总结

1.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没有仲裁协议,不能仲裁(考试常考“哪些纠纷可以仲裁”)。

独立原则:仲裁不受行政机关、个人干涉。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不能再起诉或仲裁(但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2. 仲裁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租赁、股权争议)。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身份关系纠纷);

行政争议(如纳税纠纷)

考点:判断哪些纠纷“能仲裁”或“不能仲裁”。

3. 仲裁协议(必考!)

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无效情形:

❌ 口头协议

❌ 约定“既可以仲裁又可以诉讼”

❌ 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

例题:

甲乙约定“发生纠纷可向A市仲裁委或B市法院起诉”——这个协议无效(因为约定了两种途径)。

4. 仲裁程序

申请: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证据。

组庭:双方选仲裁员或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审理:一般开庭,但可协议不开庭;可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同等效力)。

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记入笔录;裁决书自作出日起生效。

5. 仲裁裁决的效力

执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撤销裁决: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程序违法等),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收到裁决书后6个月内)。

不予执行:如果裁决违反公共利益,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四、考试重点总结(直接背!)

仲裁协议的要件(书面、内容完整、选定仲裁机构)。

不能仲裁的纠纷类型(婚姻、行政争议等)。

一裁终局的含义(裁决后不能上诉,但可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有效。

✅ 例:合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可以仲裁。

五、总结口诀

仲裁三要素:协议、自愿、书面。

不能仲裁:身份、行政、两可(既可仲裁又可诉讼)。

一裁终局:裁决一出,必须执行,除非撤销或不予执行。

其中:撤销裁决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需符合法定理由,如程序违法、证据问题)。

不予执行指: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如裁决内容违反公共秩序,或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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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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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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