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笔记——仲裁
一、什么是仲裁?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仲裁”的字面含义:
仲(zhòng)
本义:居中、中间(如“仲夏”指夏季中间)。
引申义:调解、调和(如“仲叔”指居中调解的人)。 核心含义:站在中间的立场。
裁(cái)
本义:用刀剪断(如“裁衣”)。 引申义:决定、判定(如“裁决”“裁判”)。
核心含义:做出决断。
“仲”+“裁” = 居中裁决
字面解释:第三方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判断和决定。
类似表达:调解、公断、裁决。
为什么用这两个字?
法律中的“仲裁”一词,既保留了汉字“居中调和”的文化传统(如古代“乡绅调解纠纷”),又强调了“权威决断”的现代法律属性。
对比其他词汇:
“诉讼”:强调“官府判案”(法院主导)。
“协商”:强调“双方自己解决”。
“仲裁”:介于两者之间,既有中立第三方,又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从字面看,“仲裁”就是“居中裁决”,即由中立第三方对争议进行权威性判断。这与法律定义的“仲裁”完全一致,只是字典解释更偏向字面逻辑,而法律定义更强调程序和效力(如一裁终局、书面协议等)。
再用大白话解释
仲裁就是:双方吵架(纠纷)时,找一个靠谱的“中间人”评理,这个中间人叫仲裁机构。
特点:
自愿:双方必须事先或事后同意仲裁(不能强迫)。
灵活:不用像打官司那样去法院,程序更简单、保密。
一锤定音:仲裁裁决出来后,双方必须执行(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举个栗子: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闹矛盾,就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违约,甲公司直接申请仲裁,仲裁员判乙赔钱,乙必须执行,否则甲可以找法院强制执行。
二、仲裁 vs 诉讼(关键区别)

三、仲裁法高频考点总结
1.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没有仲裁协议,不能仲裁(考试常考“哪些纠纷可以仲裁”)。
独立原则:仲裁不受行政机关、个人干涉。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不能再起诉或仲裁(但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2. 仲裁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租赁、股权争议)。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身份关系纠纷);
行政争议(如纳税纠纷)
考点:判断哪些纠纷“能仲裁”或“不能仲裁”。
3. 仲裁协议(必考!)
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无效情形:
❌ 口头协议
❌ 约定“既可以仲裁又可以诉讼”
❌ 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
例题:
甲乙约定“发生纠纷可向A市仲裁委或B市法院起诉”——这个协议无效(因为约定了两种途径)。
4. 仲裁程序
申请: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证据。
组庭:双方选仲裁员或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审理:一般开庭,但可协议不开庭;可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同等效力)。
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记入笔录;裁决书自作出日起生效。
5. 仲裁裁决的效力
执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撤销裁决: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程序违法等),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收到裁决书后6个月内)。
不予执行:如果裁决违反公共利益,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四、考试重点总结(直接背!)
仲裁协议的要件(书面、内容完整、选定仲裁机构)。
不能仲裁的纠纷类型(婚姻、行政争议等)。
一裁终局的含义(裁决后不能上诉,但可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有效。
✅ 例:合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可以仲裁。
五、总结口诀
仲裁三要素:协议、自愿、书面。
不能仲裁:身份、行政、两可(既可仲裁又可诉讼)。
一裁终局:裁决一出,必须执行,除非撤销或不予执行。
其中:撤销裁决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需符合法定理由,如程序违法、证据问题)。
不予执行指: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如裁决内容违反公共秩序,或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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