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件,质证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诈骗罪案件的质证环节,辩护律师需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即“三性”)以及证明目的等展开系统性审查,同时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精准质证。

以下是质证时需重点关注的六个核心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整理而成:

一、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关联性是证据能否证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关键。需重点审查:

1.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

如银行流水需明确指向诈骗资金流向,而非无关交易;聊天记录需包含虚假承诺内容。

2.排除间接证据:

若证据仅能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有经济往来,但无法直接证明诈骗行为(如借款未还但无欺骗手段),则缺乏关联性。

3.因果关系链条:

需证明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而非基于其他原因(如自愿投资风险)。

示例:若被害人因行为人虚构“高回报投资”转账,但实际资金用于经营而非挥霍,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是否构成诈骗。

二、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取证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证据无效,需重点核查:

1.言词证据:

讯问笔录是否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取证情形。

2.电子数据:

是否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提取过程是否记录哈希值并全程录像。

3.书证与物证:

搜查、扣押手续是否完备,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

4.非法证据排除:

如电子数据未通过写保护设备提取,或鉴定机构无资质,应申请排除。

三、证据的真实性质证

真实性是证据可信的基础,需分类型审查:

1.言词证据:

证人、被害人的感知能力、记忆准确性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如证人与被害人关系密切可能影响证言可信度)。

2.电子数据:

校验数据完整性,排除篡改可能(如聊天记录是否被删减)。

3.鉴定意见:

检材来源是否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如会计审计依据是否充分)。

示例:若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时间矛盾,或电子数据无原始载体,真实性存疑。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诈骗罪的核心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

1.资金去向:

是否用于挥霍、违法犯罪或高风险投资

2.欺骗手段:

是否虚构履约能力(如无资金仍签订合同)或逃避责任(如失联、拉黑被害人)。

3.还款意愿:

是否有部分还款记录或协商沟通证据,证明无永久占有意图。

注意: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未逃匿,可能属于民事违约而非诈骗。

五、电子数据的专项审查

电子数据在诈骗案中至关重要,需严格审查:

1.原始性:

是否提取原始存储介质并封存,如手机、电脑数据。

2.完整性:

是否记录校验值,提取过程是否规范(如远程勘验需批准手续)。

3.内容关联: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是否与诈骗行为直接对应(如诈骗话术与被害人转账时间吻合)。

六、被害人处分行为的因果关联

需证明被害人因欺骗行为而处分财产:

1.错误认识的来源:

被害人是否因行为人的虚假陈述陷入错误(如虚构身份、伪造合同)。

2.处分自愿性:

若被害人明知风险(如高息借贷)仍参与,可能阻断因果关系。

3.财产损失直接性:

损失是否由处分行为直接导致(如转账后资金被转移)。

4.区分刑民界限:

夸大宣传但未虚构核心事实(如产品效果),可能属民事欺诈。

七、总结与策略建议

1.质证逻辑:

以诈骗罪构成要件为框架,逐项突破证据链薄弱点,尤其关注非法占有目的和因果关系的证明。

2.程序辩护:

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严格审查程序合法性,必要时申请排除或重新鉴定。

3.量刑辩护:

若证据不足,可主张“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未达到,或通过退赃退赔争取从轻。

通过系统性质证,可有效削弱控方证据链,为无罪或罪轻辩护奠定基础。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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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感冒的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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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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