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投资理财纠纷律师:俞强律师分享电子证据三大认证规则
一份微信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在法庭上如何跨越重重质疑成为“铁证”?
2024年初,B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焦急地翻看着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两年前,公司完成了A地产公司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但结算款却迟迟未能到账。在持续催款后,A公司成本部员工张某通过微信发来一份Excel结算表,明确标注“总价无误”。
李某本以为终于等来了付款曙光,没想到A公司随后拒绝在书面结算协议上盖章,反而要求B公司接受某品牌白酒抵偿全部剩余工程款。价值数百万元的工程款变成白酒库存?李某无法接受这样的条件。
“我们有微信确认记录,难道不算数吗?”李某在团队会议上反复询问。法务人员无奈摇头:“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被推翻的案例太多了,对方完全可能否认张某的身份,或者说聊天记录是伪造的。”
01 电子结算单争议案
案件源于三年前的一份固定总价合同。B建筑公司与A地产公司签订商业综合体施工协议,约定合同总价7800万元,同时包含部分增项工程。
施工期间,双方通过微信工作群沟通工程进度、签证变更等事宜,A公司成本部员工张某负责审核工程量。
2023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B公司持续催要工程款长达两年。2025年初,张某通过实名认证的企业微信向B公司项目经理发送Excel结算表,文件明确列明增项金额,合计最终结算价为8265万元。
聊天记录中,B公司项目经理询问:“张经理,请确认最终结算金额是否无误?”张某回复:“总价无误,等走完用印流程即可付款。”
然而当B公司寄送书面结算协议后,A公司却拒绝盖章,并提出用某品牌白酒抵偿全部剩余工程款1865万元。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庭审中,A公司提出三点抗辩:张某无权代表公司确认结算;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被删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重新鉴定。
电子证据的效力之争,成为本案的核心焦点。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1865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A公司要求以物抵债的主张,同时驳回其司法鉴定申请。
裁判理由
关于微信结算单的效力,法院认为:
张某作为A公司成本部员工,全程参与项目签证变更、进度款审核等核心环节,其通过实名认证的企业微信确认结算金额,已形成表见代理权外观。B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代表A公司意志。
微信聊天记录及Excel文件经当庭核验原始载体,与B公司提交的区块链存证哈希值一致,内容未经篡改。A公司虽质疑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
结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以盖章为要挟强制要求以酒抵债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
关于司法鉴定申请,法院指出:
双方已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且B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结算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证据足以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启动鉴定程序将导致诉讼拖延,增加当事人诉累。
电子证据的固定与效力认定在本案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03 电子证据法律效力认证三大规则
电子证据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据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认定难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需突破三重认证关卡。
真实性认证:破解“身份伪装”与“内容篡改”陷阱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包含主体真实与内容真实双重维度。主体真实要求证明电子数据由特定主体创建或发送;内容真实则要求证明数据自形成后未被篡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聊天记录取证中,常见三大主体认证方式:
通过实名认证页面展示(如微信“我”页面);通过第三方佐证(如共同好友证言、绑定的手机号);申请法院调取实名信息(向腾讯调取微信号实名注册信息)。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3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电子证据规则研究与金融纠纷解决,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上海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认证。
内容真实性保障则需专业技术手段:哈希校验:对电子数据生成唯一数字指纹,任何修改均会导致校验值变化;区块链存证:通过司法链平台(如“至信链”“天平链”)实时固化证据;时间戳认证:固定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点。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可靠性判断需满足: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关联性认证:构建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实质联系
关联性要求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需完整呈现结算确认的全过程,包含关键对话、文件传输及确认回复。
实践中常见的关联性断裂点包括:聊天记录片段化:仅提交有利于己方的部分内容;文件与对话分离:传输结算单但无明确确认意思表示;背景信息缺失:未体现双方身份关系及交易惯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投资理财纠纷律师在组织电子证据时,应当构建“三环证据链”:核心环(争议事实的直接证据)、支撑环(佐证核心证据真实性的辅助证据)、背景环(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基础事实)。
如本案中,B公司不仅提供了结算确认聊天记录(核心环),还提交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进度款审核记录(支撑环),以及双方长期通过微信确认工程量的沟通记录(背景环)。
合法性认证:跨越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门槛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聚焦于取证手段与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明确要求: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列明原始存储介质信息、提取方法、文件格式及完整性校验值;
网络在线提取应记录远程访问方式、提取时间、工具方法及存储路径;
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民间取证需遵循“最低必要”原则:优先选择公证取证(成本约800-2000元/次)或可信时间戳(约10元/次);避免使用黑客技术、钓鱼软件等非法手段;对个人聊天记录取证时注意控制范围,避免侵犯第三人隐私。
04 企业电子证据管理风险提示
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规则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新要求。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需建立电子证据全周期管理体系,防范三大常见风险:
风险一:主体认证不足导致证据无效
仅凭微信昵称、QQ头像等非实名信息难以证明对方身份。在“王某诉张某借款案”中,因聊天记录未显示对方真实姓名且无辅助证据,法院以“无法证明聊天主体身份”为由驳回原告诉请。
防控建议:
重要交易通过企业微信、钉钉等实名认证平台沟通;
首次交易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照片+手持证件视频;
合同履行中关键确认需包含对方实名信息及确认事项。
风险二:内容保存不当导致证明力减弱
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特性。单纯截图或打印件可能被认定为“孤证”,需结合原始载体展示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
防控建议:
使用“录屏取证”功能完整记录登录账号、聊天界面、文件详情;
定期将重要聊天记录导出为PDF同步至云端;
争议发生后立即通过权利卫士、存证云等APP固定证据。
风险三: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排除
通过非法软件获取他人手机聊天记录、擅自恢复已删除数据等手段可能因违法取证导致证据被排除,甚至引发侵权责任。
防控建议:
委托公证处或持证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取证;
重大纠纷中申请证据保全,由法院直接调取电子数据;
遵循《电子数据取证规范》要求,确保取证过程合法合规。
电子证据管理已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采用PDF+数字签名格式,禁止编辑;或使用哈希值技术确保合同内容唯一性,重大合同可采取“电子+纸质”双轨存档。
某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当技术进步已深刻改变交易习惯,司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亦应与时俱进。经可靠电子签名确认的数据电文,其法律效力不应低于纸质文件上的印章。”
技术从来不是法律的对立面,而是推动司法认知不断接近实质正义的力量。当最后一屏聊天记录在法庭显示屏上亮起,它承载的不仅是二进制代码,还有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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