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撰写2:“发明(Invention)”二字为何不可用?
在探讨美国专利撰写技巧时,有一个关键点常被提及,那便是尽量避免使用 “发明 (Invention)” 二字。在实务中,与之相关的是国内申请在进行涉外申请中,不管是申请PCT还是直接申请美国,通常建议将申请文本中的“实用新型”或“发明”字眼修改为“申请”,这一撰写策略背后有着深层次的逻辑与考量,对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避免使用 “发明” 一词的原因
美国专利申请中,若频繁使用 “发明” 一词,会使得专利的解释范围变得狭窄。原因在于 “发明” 一词带有很强的指向性,易被理解为仅指代专利申请中明确阐述的特定技术方案或特征。法院或侵权人可能据此将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在该特定的 “发明” 范围内,从而忽视了专利其他潜在的创新点和技术内容,极大地限制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例如,当在详细说明部分使用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invention, the device 10 includes…” 这样的表述,就可能暗示该设备 10 的特定结构或功能是本专利申请的核心发明点,使得后续的权利要求解释倾向于围绕这一特定表述展开,而忽略了其他可能的创新特征。
如何避免使用“发明(Invention)”二字
为了避免使用 “发明” 一词,通常可以用 “披露 (Disclosure)” 或 “实施例 (Embodiments)” 来替代。
例如,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invention, the device 10 includes…” 改写为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disclosure, the device 10 includes…”
或者 “In accordance with one or more embodiments of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the device 10 includes…”
又或者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device 10 includes…”。这样既保留了原意,又避免了 “发明” 一词可能带来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推荐以单数形式使用 “实施例 (Embodiment)” 一词。因为这会暗示申请中仅公开了一个实施例,导致公开范围变窄,进而可能影响权利要求的范围。为了扩大公开范围,建议使用复数形式,如 “一个或多个实施例 (one or more embodiments)” 或 “一些实施例 (some embodiments)”。 “至少一个实施例” 这种表达也是可以接受的。
共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