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陈述
1、界定
(1)积极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
不正当披露
(2)消极
禁止主动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2、行政责任--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①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其他外部干预
3、民事责任
(1)存在因果关系
①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②交易的是直接关联的证券
③因果推定
【实际日】
诱多型:此时买入
诱空型:此时卖出
【揭露日or更正日孰早】
执行相反操作or未操作
【【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实施日:积极--披露日或发布日;消极--应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披露日:监管机关有关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或自律管理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更正日: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2)责任承担
①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
②过错推定责任(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直接责任人
B、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
(3)赔偿责任--以投资人实际损失为限
(4)民事诉讼
①普通代表人诉讼
A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B、法院公告,投资者明示加入。
②特别代表人诉讼
A、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B、投资者默认加入,明示退出
C、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医院管辖。
二、内幕交易--认定
1、内幕信息(前提)--对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
2、敏感期内(时间)--信息产生(内幕信息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初始时间)至公开(内幕信息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婚体披露)之间
3、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董监高;实控人成50%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或实控的公司及其董监高;职务或业务往来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公司内外、服务机构、监管等);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收购、重大资产交易等管理可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主体)
4、买卖/建议买卖/泄露(行为表现)
①知情人自己进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交易行为
②知情人的密切关系人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③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有关交易行为
④信息公开前,与知情人或知道信息的人联络、接触,交易行为与信息高度吻合。
三、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监高或5%以上股东及其近亲属,自己或利用他人账户,买入(最后一笔)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最后一笔)后6个月内买入,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操纵市场
1、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持股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股价。
2、与他人串通,按约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岀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并反向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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