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很重要,选择契合的商品类别也很重要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商品 / 服务项目的选择是必要的一项工作。一般来说,申请商标依照主要应用场景或经营范围选择商品即可。这看似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其实不然,如果没有选择好与实际使用需求相契合的商品类别,不但无法切实保护注册人的权利,还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选择商品应充分考虑类似商品、实际经营及未来可能涉及的领域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共设 45 个类别,其中 1-34 类是商品,35-45 类是服务。其中不乏构成类似的商品分散在不同类别的情形。
比如,有关咖啡产品,就涉及第 30 类 3001 群组“咖啡、咖啡饮料”,第 31 类 3102 群组“未加工的咖啡果”,第 32 类 3202 群组“咖啡味非酒精饮料”等,其中“咖啡饮料”商品与第 29 类 2907 群组第三、四自然段“奶昔、奶茶(以奶为主)”等,第 30 类3002 第(二)部分“茶饮料”等,第 32 类 3202 群组“果汁”等构成类似商品。
因此,如果想注册咖啡相关商品,可能需要同时在第 30、31、32 多个类别进行注册 ;如果打算开个咖啡馆,还需要在第 43 类 4301 群组“咖啡馆”上进行注册。但在检索注册成功几率时,除了上述类别外,还需要在与“咖啡饮料”构成类似商品的第 29 类 2907 群组进行交叉检索,否则有可能会因为 2907 群组类似商品上的在先近似商标而遭遇驳回。
可见,在商标注册时,应当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在当前实际经营领域及未来业务可能涉及的领域一并考虑注册。如果在注册商标时没有覆盖到实际经营以及后续业务可能会涉及的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则可能会为后续经营埋下商标侵权或被他人抢注商标的隐患。
注册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不一致存在侵权风险
如果在商标注册时,未按照实际使用商品进行注册,或者实际使用时未按照核定商品范围进行规范使用,导致实际使用商品与注册商品不一致的,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商标侵权和权利不稳定的风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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