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委原书记朱是西开除党籍为何要报中央批准

近日,河南省纪委监委通报南阳市委原书记朱是西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文末特意指出,“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朱是西开除党籍处分。”市委书记开除党籍为何要报中央批准?还有一些省里的厅级干部开除党籍为何也要报中央批准呢?
根据党章及相关规定,以下类型的官员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时需报中共中央批准: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若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由中央政治局先行处理,待全体会议召开时追认。例如,第十八届中央委员蒋洁敏、李东生的处分均需经中央全会追认。
(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对省、市、县等地方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的开除党籍处分,需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例如,曾任省委委员的厅级干部(如山西省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其处分需报中共中央批准,因为省委的上级委员会是中共中央。即便这些干部级别为厅级,但因其省委委员身份,处分程序仍需中央审批。地级市委书记一般都任省委委员。
(三)中管干部(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如省长、副省长、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国务院直属局局长等。例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的处分需报中央批准。二是特殊职务的厅局级干部:部分厅级干部虽不属省部级,但因职务重要性被列入中央管理范围,其处分也需中央批准。
(四)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重大政治问题或紧急案件),中央政治局或中央纪委可直接决定对党员的处分,但后续仍需履行追认程序。
(五)其他需中央批准的情形。一是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或地方党委委员:若中央委员严重触犯刑律,由中央政治局直接决定开除党籍;地方党委委员则由同级党委常委会决定,但仍需报上级党委(即中央)批准。二是省管干部中的特殊案例:如潮州市原市长何广延虽为省管干部,但因曾任省委委员,其处分需经广东省纪委、省委常委会讨论后报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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