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性教育与责任意识培育的紧迫性
一起性侵案,一方不满12周岁幼女,一方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从重的“强奸罪”?是减轻的“保护未成年人”?估计当时的公诉人跟审判人员都为难了吧。施害方(未满18周岁)与受害方(未满12周岁)的双重未成年人身份,使司法实践陷入价值衡平困境——应从严以"强奸罪"论处彰显司法威慑,还是从宽体现"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最终判决虽依托"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双向保护原则”完成制度突围,却暴露出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的深层结构性矛盾。
笔者今天不想分析案件内容,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今天案例:当前社会,营养充足,孩子生理早早发育成熟或者趋于成熟,而社会上、网络上各种信息的渗透,孩子在生理发育成熟或者尚未完全成熟时,又接触到了各种片面的信息,对身体的好奇和心性的不成熟,传统"堵疏结合"的教育范式已显乏力,频频出现未成年人的性侵类案件,本质上折射出性教育机制与社会发展进程的严重脱节。
这时候,与其在时候考虑如何双向保护,如何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不如把考虑提前,着重于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及责任心教育上。从源头上,加强性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必要的性知识,了解如何保护自己,了解如何对一些非正常的接触说“不”,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责任心教育,明白对自己的行为的责任承担,而非以其看着“还小”“还是孩子”一言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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