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89章 第四十五回上  应伯爵劝当铜锣  质押物可否使用

做政府采购生意的李智、黄四借西门庆的本金和利息都没有还完,做生意还是缺钱,就来求应伯爵想再借,应伯爵答应帮忙说情,挣一点佣金。应伯爵带着他们带着礼物来求西门庆,西门庆很痛快答应了,又补了一些钱,凑成一千两又借给他们。这中间西门庆开的当铺里面又有人送来高级屏风和大铜锣,当铺伙计们抬了进来问西门庆收不收,西门庆在应伯爵的劝说下批准收下,“应伯爵劝当铜锣”,屏风当时就摆上用了起来。

在第二十回上“傻帮闲趋奉闹华筵,典当不算金融机构”中,我们说过“典当”的实质就是质押借贷,那么问题来了,西门庆作为典当铺的老板,也就是质押物的质押权人在质押期间,可以使用质押物吗?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质押权人可不可以使用质押物,但依上面三条法条推断,一般是不要使用的。现今社会的质押物一般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质押物被使用,几乎都会面临损失的风险。

当铺在收押的时候,为了防止当物主人不来赎当,一般都是大规模压缩当物的价值,尽量减少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但是如果出现了当铺损害质押物的情况,是用什么标准赔偿?是当时的质押价格吗?

现实的审判过程中,质押物使用的损害赔偿不是以抵押时的价格赔付的。

在质押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赔偿价格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主观状态、客观原因、损益情况、生计状况,以及地点因素等。

1、主观状态:如果质权人对标的财产损害的主观恶意较大,该财产的最终市场价格认定可以在基准值上上浮,或在基准区间内择高认定;

2、客观原因:若损失发生后标的财产价格在客观上大幅上涨,需严格区分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即“质”与“量”两个问题;

3、损益情况:基于损益相抵原则,出质人的所受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4、生计状况:根据义务人的经济状况酌情调整最终的市场价格认定,以避免给义务人造成生存性负担;

5、地点因素:市场价格的地点基准未作阐明,实践中可供选择的地点一般有损失发生地、损害行为实施地、管辖法院地等。学界通说支持以损失发生地为基准,但这种判断标准不是绝对的,应参考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当无法通过上述方法确定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时,可以采用横向比较法,通过挖掘“比对价格”,结合行业标准、交易习惯、质押物性质来寻找最合理的市场价格基准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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