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享有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公司享有的法定解除权有:
(1)投保人未履行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故意不退保费、重大过失退保费)。有三个例外:订立合同即知未如实告知;知道解除事由超过30日未行使解除权;合同成立超过2年。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谎报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退保费)
(3)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4)投保人经过中止期未缴纳保费,且合同中没有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的条款,或现金价值已不足以交纳保费。
(5)投保人谎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且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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