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废旧回收店主因挪车纠纷被拘,关键证据缺失引发行政诉讼
摘要:2024年2月,宜宾市叙州区一废旧回收店主文洋因店门口三轮车停放问题与路人发生冲突,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二日。文洋认为案件存在关键监控视频未调取、办案程序超期、起诉期限认定争议等问题,在经历行政复议和一审败诉后,目前已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纠纷始末:从口角争执到肢体冲突
2024年2月3日上午9时许,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香榭里四期小区内,文洋像往常一样在自己经营的废旧回收店门口整理货物。由于前一晚小区停车位紧张,他将两辆三轮车临时停放在店门前。
据文洋介绍,事发区域监控视频显示,三轮车停放后通行空间充足,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一名叫陈某的女子在从两辆三轮车之间穿行时,认为通道狭窄导致其衣服被弄脏,要求文洋赔偿800元损失,并开始对文洋进行言语攻击。
"我当时正在忙着收货,起初并没有理会她的责骂。"文洋表示,"但随后陈某突然冲到我面前,朝我脸上吐口水。"
文洋称,他本能地抬手遮挡,并未主动接触对方身体。但陈某持续出手击打,文洋在招架过程中抓住对方手臂,双方相互拉扯中,陈某摔倒在地。
"她倒地后紧紧抱住我的腿不放,我情急之下拍打了她的肩膀和手臂,这才挣脱开来。"文洋强调,自己随即退回到店内四五米处,并未继续与之接触。
文洋特别指出,现场监控视频还记录了陈某的一名熟人男子冲上门市三级台阶对其进行威胁的过程,但这段关键视频未被公安机关调取。
二、证据困境:关键视频的缺失与获取障碍
文洋多次向办案机关和法院提出,事发区域安装的物业监控本应完整记录冲突全过程。据他描述,监控视频显示:
1. 三轮车停放后通行空间充足,不影响行人通行;
2. 陈某倒地时虽被约60公分高的隔离花坛遮挡,但冲突全过程应在监控范围内;
3. 陈某的熟人男子冲上门市台阶威胁文洋的过程有清晰记录。
"我曾多次到物业公司要求查看监控,但物业方面表示需要派出所许可才能拷贝或拍照。"文洋说,"而派出所是在事发三个月后才作出处罚决定,此时物业监控因保存期限只有两个月,已自动覆盖删除。"
文洋认为,冲突过程的视频是判定其行为属于殴打还是自卫防护的最直接证据,特别是陈某熟人冲上门市台阶威胁的视频,能证明其当时面临的实际威胁。这些关键证据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三、案件处理: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展了调查工作。2024年3月8日,柏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曾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
2024年5月13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作出宜叙公(天)行罚决字[2024]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文洋对陈某实施殴打,致其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文洋处以行政拘留二日。
同日,公安机关还作出宜叙公(天)不罚决字[2024]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向文洋吐口水的行为不予处罚。
文洋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7月1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他在复议申请中强调,陈某公然侮辱在先,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事发区域关键监控视频未被调取,影响事实认定。
2024年8月30日,叙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叙府复决[2024]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文洋确实对陈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致其轻微伤,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复议机关也确认,公安机关于2024年2月4日立案,2024年3月3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直至5月13日才作出处罚决定,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文洋还表示:行政复议过程中,其律师未被允许参与,复议结果也未及时送达。
四、诉讼过程:程序转变与时效争议
文洋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曾组织双方就健康权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临时将诉讼焦点转向健康权损害赔偿。"文洋回忆,"法官暗示如果接受调解,陈某可能放弃要求执行行政拘留。"
文洋表示,在希望尽快结束纠纷的考虑下,他接受了调解协议,对陈某进行了赔偿。但令他意外的是,调解结束后,公安机关仍要求执行行政拘留措施。
"这种程序上的转变让我感到困惑。"文洋说,"既然已经就健康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为何仍要执行行政处罚?"
此后,一审法院于2025年8月8日作出(2025)川1504行初3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文洋的起诉。法院的裁定理由并非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评判,而是基于起诉期限的计算问题。
法院经调查认定,区政府于2024年9月5日通过EMS向文洋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9月6日投递成功并本人签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计算认为,文洋最迟应于2024年9月23日提起诉讼。但案件材料显示,文洋的委托代理人直至2024年9月24日才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天。由于文洋未能提供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五、案件焦点:证据与程序问题的双重困境
1. 关键证据的获取与保存困境
文洋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强调证据问题:
· 物业监控视频保存期限仅两个月,而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后才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 他曾亲自到物业查看监控,但被告知需派出所许可才能拷贝;
· 冲突全过程本应在监控范围内,特别是能证明其自卫性质的关键片段未能入卷。
2. 办案期限与证据保全的冲突
公安机关从2024年2月4日立案到5月13日作出处罚决定,总共历时99天。虽然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这一超期情形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此时关键监控视频因超过物业保存期限已自动删除。
3. 行政诉讼中的程序转换
文洋对诉讼过程中从行政诉讼向民事赔偿的焦点转换表示质疑。他认为这种程序转换影响了其对案件整体走向的判断,特别是在行政处罚是否继续执行这一关键问题上存在困惑。
六、案件现状:上诉进行中,期待证据与程序的充分审查
目前,文洋已就一审裁定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在上诉请求中提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
1. 审查关键监控视频未及时调取的责任问题;
2. 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以其代理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3. 对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作出明确认定。
"我只是一个普通经营者,最大的希望就是案件能够得到全面、公正的审查。"文洋表示,"特别是那些未能入卷的关键视频证据,原本能够最真实地反映事发经过。"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案号为(2025)川15行终225号,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开庭询问。案件的后续进展,特别是对关键证据问题的审查情况,受到当地群众关注。
七、案件启示:证据保全与程序正义的法治意义
这起普通的民间纠纷案件,折射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多个重要议题。从证据调取的及时性到办案期限的遵守,从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到诉讼时效的计算标准,每个环节都体现着法治建设的细节。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特别是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对于还原事实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固定和保全关键证据,既是执法机关的责任,也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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