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发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发行条件
(1)基本规定
①具备健全且运动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最近3年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经济刑事犯罪
(2)细致规定
①主体--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运行良好。
②财务会计和内控方面
最近3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③持续经营能力方面
A、资产完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资产。
B、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主板:3年;创业板/科创板:2年)。
C、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④公司治理方面--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发行人内部决议
↓
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电子稿)
↓
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交易所规定时限内形成审核意见(←交易所审核部门←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咨询专家库/上市委员会)
↓同意
报送证监会发行注册→进一步问询→交易所规定时限内形成审核意见
↓不同意
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
证监会2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同意注册
↓同意
1年内发行股票
↓
重大事项:暂缓或暂停发行上市
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不予注册/撤销注册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持有时间应在36个月以上
4、欺诈发行股票时的回购责任(行政责任)
5、承销和保荐
(1)承销
①承销期限≤90日
②代销期满出售量未达拟发行的70%→发行失败→按发行价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2)保荐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1、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②上市公司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
③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④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⑤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⑥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还应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对配股和增发的特别要求
(1)配股
①≤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公开承诺。
②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应当连本带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增发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3、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特别要求
(1)发行对象:≤35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3)锁定期
①18个月
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关联人
认购后成为实控人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②6个月:其他投资者
4、发行程序
(1)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2/3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作注册申请文件并向交易所申报。
(2)交易所审核
①向不特定对象: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②向特定对象:3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3)证券会注册、发行股票
三、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1、发行人
(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发行
(2)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2、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100元,发行价格不得于票面金额
3、发行数额--发行数量≤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筹资金额≤发行前净资产的50%。
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1年股息
②最近三年分红符合条件
③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④最近3年出具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
⑥不能重复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特殊要求
①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规定的事项:固定股息率、可分必分、要累积、不再分
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5、表决权限制
不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无表决权
例外情形,可岀席会议且参与表决(出席普通股2/32以上+出席优先股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恢复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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